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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登记条件和要求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市属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1、筹备申请书;

  2、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筹备的文件;

  4、社会审计机构的验资报告;

  5、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6、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7、章程草案。

  8、会员名册

  申请成立登记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1、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成立的文件;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4、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副秘书长以上负责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的负责人备案表;

  6、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社会团体章程;

  7、社会团体会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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