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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流程

  民办非企业成立清算组→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主办:南京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协办:南京民间组织发展促进会
电话:025-84816902 传真:025-84816391
E-mail:smjzzj@nj.gov.cn
技术支持:中国南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