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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流程

  民办非企业单位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后,作出准予或不准变更的决定,准予变更的由登记管理机关重新发给《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主办:南京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协办:南京民间组织发展促进会
电话:025-84816902 传真:025-84816391
E-mail:smjzzj@n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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